【畢業條件】核發畢業證書之條件說明及流程圖(適用111年8月以後入學學生)
2022-08-02
:註冊組
111年8月以後入學學生(適用新課綱學生-新增本土語言/臺灣手語)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普通班:
(1)共取得150個學分;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至少取得102個學分;
(3)選修科目至少取得40個學分科目。
雙語實驗班:
(1)共取得150個學分;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至少取得102個學分;
(3)選修科目至少取得40個學分科目。
資優班:
(1)共取得150個學分;
(2)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80%以上科目及格 ;
(3)校訂必修特殊需求領域科目至少85%以上科目及格 ;
(4)選修科目至少70%以上科目及格 。
科學班:
(1)共取得150個學分;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至少取得102個學分;
(3)選修科目至少取得40個學分科目。
-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核發畢業證書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不符合核發畢業證書或核發修業證明書者:發給成績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