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重申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026-04-17
:資訊媒體組
- 依據資通安全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及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公務機關禁止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 某校總務人員採購TP-LINK廠牌路由器,經查TP-LINK廠牌屬大陸廠牌,爰重申公務機關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
- 旨揭大陸廠牌定義,參考網址如下:
-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逐條說明
-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資安法規專區>資安法常見問題>其他>常見問題>9.6.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是否提供清單?)
- 承上,該署未提供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清單,爰建議貴校可參考各國立大學資安網頁之蒐集列舉大陸廠牌,舉例2校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