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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訊息

有關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申請改敘案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98716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如有符合該情形請逕向人事室申請,自114年9月22日起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本校正式教師如符合上述規定情形,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人事室申請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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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申請改敘案11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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