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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訊息

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如有符合該情形,得於3個月內逕向人事室申請改敘,並自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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