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05月2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52199號函轉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3939號函、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策及法令,爰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違反者應予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