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教職員訊息

轉知: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人事室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5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5號函及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6號函辦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支領各種月退休給與之退休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 檔案下載
  • 國教署114年5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5號函.pdf
    下載PDF檔案(國教署114年5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5號函.pdf)_另開視窗
  • 國教署114年5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6號函.pdf
    下載PDF檔案(國教署114年5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6號函.pdf)_另開視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