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兵役法」及「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二、受理申請緩召對象:本校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專任教師(不含代理教師),未達除役年齡申請緩召者。
(一)役別範圍: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常備軍官後備役、常備士官、後備役、常備兵後備役、預備軍官後備役、預 備士官後備役、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及其他非後備軍人者,不納入辦理對象。)
(二)符合辦理緩召資格如下:(若已屆齡除役者毋需辦理)。
1.校官、士官長:53年次以後(含本數)者,52年次除役。
2.士官、尉官:61年次以後(含本數)者,60年次除役。
3.士兵志願役:66年次以後(含本數)者,65年次除役。
4.士兵義務役:75年次以後(含本數)者,74年次除役。
(三)緩召申請案件區分:
1.新發生及初次申請:甫退伍、新接聘書、調校服務、借調後回任原職者。
2.延長時效:前經緩召核定有案,惟將於111年12月31日屆滿者。
三、前已向人事室申請辦理緩召作業教師,且111學年度新獲聘書者,由人事室逕予辦理延長緩召申請,惟如有戶籍地異動情 形,請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送至人事室。
四、茲請符合上述資格尚未辦理緩召正式教師(不含代理教師),於111年9月15日前備齊下列證件至人事室辦理緩召作業,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最近一次聘書。
(二)教師登記合格證。
(三)畢業證書 (如非師範院校畢業者,須另向人事室申請在職證明)。
(四)退伍令。
(五)課表(111學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