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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訊息

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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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6臺教人(三)字第1110062512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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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7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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