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已退休公務人員及教職員(含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 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二、檢附:1.銓敘部111年4月15日部退三字第1115443438號函。2.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 1110036441號函。詳細內容請逕自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