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教職員訊息

轉知:112年10月1日起,凡「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
:人事室

一、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5號號函轉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書函辦理。 二、112年10月1日起,凡「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含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但渠等如曾具國保年資者,於年滿65歲時仍得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規定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 檔案下載
  • 112年10月1日起,凡 「 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含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pdf
    下載PDF檔案(112年10月1日起,凡 「 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含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pdf)_另開視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