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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學

112學年度學生各項減免學雜費申請書(高一新生)填寫範例及常見問題
:註冊組

112學雜費減免申請範例

 

112學雜費減免不申請範例

 

 

Q:申請需不需要檢附資料?

A:除「公費生(軍公教遺族子女)」須於開學後到教務處註冊組繳交撫卹資料外,其餘申請各項減免者免備證明文件,但申請書下方「財稅調查資料欄」務必填寫「父親及母親二人」(缺一不可)完整資料。

  離婚、單親或特殊情形者,請檢附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僅需填寫監護人一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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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所得148萬的計算範圍?

A:採計最近一年度家戶所得計算。家戶所得以父親、母親及孩子共3人所得加總。

  離婚、單親或特殊情形者,請檢附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查核後僅計算監護人及孩子二人所得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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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最近一年度要如何認定?

A:因配合財政部統計資料,最近一年度依據學期不同而調查不同。舉例而言,109學年度第1學期查調為107年度家戶所得,109學年度第2學期查調為108年度家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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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查調確定後會另外退費?

A:凡申請各項減免者,本校採取先減免學雜費,如查調結果不符合減免規定,再通知補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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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教人員應選擇公教人員子女補助或申請免學費?

A:由於本校採取先減免後補繳,如有申請免學費之高一同學繳費單會先扣除學費6,240元,無法同時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3,800元。

  故請謹慎評估,如已確認最近一年度家戶所得達148萬以上,建議不申請免學費補助,逕向服務單位申請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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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不申請是否就不用繳交申請單?

A:不論是否申請各項減免學雜費,皆須繳交申請單,請勾選不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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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查調結果是否會通知學生及家長?

A:依教育部來函,為節省行政資源,若申請各項減免通過者本校不另行通知,若申請不通過者,將另外通知補繳相關證明文件或補繳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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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可否使用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證明家戶年所得總額

A: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5月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60043996號函示(請參閱附件),因相關辦法規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含分離課稅所得額、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轉讓交易所得及海外所得等,與「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綜合所得稅試算表」等資料內容有所不同。故如有申請免學費需檢附家庭年所得總額證明,仍請檢具國稅單位出具之學生及家長「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不可使用「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綜合所得稅試算表」等作為家庭年所得總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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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A: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請,共需提供父親、母親及孩子共3人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稅捐稽徵機關臨櫃申請
  (2)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 線上申辦個人所得資料(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
  (3)國發會MyData平台 線上下載個人所得資料(可使用讀卡機讀取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驗證、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W FidO行動驗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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