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
2020-12-29
:庶務組
申請提供使用程序:
(一)校外團體或社團單位應於二週前備函及活動計畫並填妥申請表,經本校同意後,至總務處繳清相關費用始得提供使用,但本校如遇臨時重要活動,必須自用或奉令使用時得通知改期停止。
(二)校內各單位使用時應在七日前出具公文向總務處庶組登記。
(三) 學生社團使用時應在七日前填具單由務處活動組審核後轉送總務處登記場地後,才准予使用。
收費: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本校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自109年8月份起適用,請參考新收費標準;校內社團使用場地收費,請參考社團活動組訂定之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