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路總局修正製發「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
2022-08-01
:校安中心
1.依據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111年7月14日南市觀國字第1110897620號書函辦理。
2.學校租用遊覽車時,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3.學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應避免行程規劃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致生危害行車安全之情事,請務必遵守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以維護旅遊安全。
4.檢附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製發「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