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遺失物公告

遺失物招領
本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遺失物:指非基於占有人之意思喪失占有,且現非無主而無人占有之動產。
(二)拾得遺失物(以下簡稱拾得物):指發現他人之遺失物而占有之事實行為。
(三)拾得遺失物依價值,依其實體外觀所示之客觀價值及社會通念為斷。500元以下公告15日,500元以上公告6個月
後,若無失主領回,該物之所有權由拾得人(拾獲物品登記簿內勾選{否}者)或公告單位取得其所有權。
(四)拾得物含有車輛、房屋之鑰匙、遙控器或手機(內含sim卡)其他個人專屬物品者,得不交付拾得人。
  • 標 題
  • 109年9月份遺失物清單
    下載PDF檔案(109年9月份遺失物.PDF)_另開視窗
  • 109年10月份遺失物清單
    下載PDF檔案(109年10月份遺失物.pdf)_另開視窗
  • 109年11月份遺失物清單
    下載PDF檔案(109年11月份遺失物.pdf)_另開視窗
  • 109年12月份遺失物清單
    下載PDF檔案(109年12月份遺失物.pdf)_另開視窗
  • 110年1月遺失物清單
    下載PDF檔案(110年1月份遺失物.pdf)_另開視窗
  • 110年2月遺失物清單
    下載PDF檔案(110年2月份遺失物.pdf)_另開視窗
  • 110年3月遺失物清單
    下載PDF檔案(110年3月份遺失物.pdf)_另開視窗
  • 110年4月遺失物清單
    下載PDF檔案(110年4月份遺失物(1).pdf)_另開視窗
  • 110年5月遺失物清單
    下載PDF檔案(110年5月份遺失物.pdf)_另開視窗
  • 110年9月遺失物清單
    下載PDF檔案(110年9月份遺失物.pdf)_另開視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