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說明如下:
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
1、吸菸者,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2、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 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擴大禁菸公共場所:
1、新增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2、新增酒吧、夜店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
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3、違反規定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