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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辦法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與國外學校締結姊妹校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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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與國外學校締結姊妹校實施辦法

113年1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與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建立姊妹校關係及辦理相關學術交流活動,依據教育部「國內學校申請與國外學校締結姊妹學校處理要點」特訂定「本校與國外學校締結姊妹校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協議書(或合約書)由本校或擬與本校簽署合作之學校提出。

第三條 本辦法實施流程如下:(如附件一)

  1. 聯繫有意願締結姊妹校者,並需考量其同質性,經由書信或面談,瞭解合作意願與方式,進行評估可行性。
  2. 於草擬協議書前,須自行完成查詢是否為該國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
  3. 協議書(或合約書)內容討論達成共識後,簽請校長裁示後簽約。
  4. 由本校派員前往姊妹校簽約或姊妹校派員至本校簽約,亦可透過正式函文書信(含電子郵件)往返完成簽約事宜。

第四條 擬簽訂協議書(或合約書)時,除因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外,應考慮下列原則:(範本如附件二)

  1. 雙方簽訂合約應本互惠及平等原則。
  2. 合作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

第五條 協議書(或合約書)自完成簽約日起生效。

第六條 各項交流活動如姊妹校互訪、交換學生及教師、學術交流、實習、遊學相關活動,應依各項活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之書面約定書,應於進行簽約前一個月,向教育部提出申報,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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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1-11 上午 09: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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