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與國外學校締結姊妹校實施辦法
113年1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與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建立姊妹校關係及辦理相關學術交流活動,依據教育部「國內學校申請與國外學校締結姊妹學校處理要點」特訂定「本校與國外學校締結姊妹校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協議書(或合約書)由本校或擬與本校簽署合作之學校提出。
第三條 本辦法實施流程如下:(如附件一)
第四條 擬簽訂協議書(或合約書)時,除因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外,應考慮下列原則:(範本如附件二)
第五條 協議書(或合約書)自完成簽約日起生效。
第六條 各項交流活動如姊妹校互訪、交換學生及教師、學術交流、實習、遊學相關活動,應依各項活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之書面約定書,應於進行簽約前一個月,向教育部提出申報,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