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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2025-09-26
公布單位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
偏遠地區
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如有符合該情形,得於
3個月內逕向人事室
申請改敘,
並自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
檔案下載
114.9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pdf
最後異動時間:
2025-09-26 下午 02: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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