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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2025-05-19
公布單位
:人事室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5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5號函及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6號函辦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支領各種月退休給與之退休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
檔案下載
國教署114年5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5號函.pdf
國教署114年5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47896號函.pdf
最後異動時間:
2025-05-19 下午 02: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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