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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制定及修正公布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040143號函轉銓敘部112年3月13日部退三字第11255329521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人員。
三、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例如現職公務人員或是離職公務人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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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教署函(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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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95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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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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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重點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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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函(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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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3-29 上午 1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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