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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0年9月30日性平委員會100學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通過

101年9月19日性平委員會101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2月27日性平委員會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性別實質平等之教育理念,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所稱之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所稱之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之情形。所稱教師,係指專任教師、校務基金教學人員、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或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者。所稱職員工,係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所稱學生,係指具有學籍或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第四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設若他人之性或身體自主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相衝突時,應考量他人感受,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性別或親密關係有關之衝突。接獲教職員工生與學生間發生前項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應交性平會調查處理;調查屬實者,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第五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等。

第六條 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說明會同時採實體會議及網路視訊或直播會議併行之形式辦理。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運用網際網路公告,並公開徵求社區民眾提供意見。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七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八條 本校教師或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或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本校性平會執行秘書處理。接獲教師違反專業倫理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應將事件交性平會調查處理。調查屬實者,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第九條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以編製手冊或提供網站連結等方式公告週知,並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之內容應包括防治準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列事項。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於必要時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應對於當事人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協助,其所需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之。

本校應提供足夠措施保護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及調查相關人員,並表明嚴懲報復、恐嚇、誣告及其他不當行為。

第十條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校務基金教學及工作人員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填具書面告知單,向校安中心通報。本校權責人員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完成下列通報: 一、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 政主管機關通報。 二、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

為前項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就讀或服務於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本校申請調查。但本校現職校長為行為人時,應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調查或檢舉。

本校相關人員應主動告知前項被害人,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應由本校管轄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向本校檢舉。

第十二條 本校以校安中心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收件單位(第八條除外),並為適當之保密措施。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前項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第一項之申請調查及第三項之檢舉,均得依法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惟以言詞為之者,收件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收件單位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本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本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必要時得置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前項所稱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資格。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學校性平會會 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不得為調查小組成員。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學校代表。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校安中心於收件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平會處理。校安中心認為無事件管轄權時,應於七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並以書面載明接獲申請或檢舉調查之事由,通知疑似行為人。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其相關權益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得於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平會提出申復,惟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若未收到是否受理之書面通知,亦得向性平會提出申復。

申復提出之方式,得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 性平會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性平會認申復有理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成立之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性平會係基於公益及教育目的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故其調查不受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及行為人喪失原身分之影響,亦不受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其處理結果之影響。但司法機關認定結果,經本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認定屬足以影響原調查結果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行為人、被害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本校以書面通知受理及調查相關事宜時,提醒當事人避免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通報權責人員通報後,將通報事件會知學校性平會處理事件之調查聯繫事宜。學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召開調查會議前,以書面通知事件當事人及相關人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並於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並告知當事人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事件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本校應適時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第十九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並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及二度傷害。

第二十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調查期間,應確實執行申請人(或受害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申請人(或受害人)與行為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行為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對被害人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並對行為人之行為明確規範,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第二十一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但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前提下,衡酌合理保障行為人答辯權之必要,得另作成書面資料後,交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內容要旨。

第二十二條 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本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違背前項保密義務者,依刑法或相關法規議處。

第二十三條 載有當事人、檢舉人、協助調查之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四條 於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期間,本校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為保障當事人及檢舉人前項權利,本校得依防治準則第二十五條所列各款為必要處置。

第二十五條 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案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二十六條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以書面向本校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屬實報告並應附具處置建議。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本校應以性平會之調查報告為依據。

第二十七條 本校應於接獲性平會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實之報告二個月內,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條及其他相關法規懲處,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本校為前項懲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行為人依防治準則規定,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行為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行為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行為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防治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第二十八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本校權責單位並得命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權責單位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處置,應由本校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第一項第二款之處置,應由教育部規劃,本校並應督導行為人配合遵守。

第二十九條 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依前項規定重新開啟調查程序時,性平會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

第三十條 本校應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且告知申請人及行為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前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受理時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惟以一次為限。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提起救濟。

第三十三條 本校得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三十四條 本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並由性平會指定專責單位以書面及電子儲存媒體資料加密保存,並應自被害人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已逾保存年限之事件書面檔案資料予以銷毀,電子儲存媒體形式之檔案則加密保存。前項檔案資料應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應包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列資料;前項報告檔案,其內容應包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所列資料。

第三十五條 行為人原就讀或服務於本校,後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本校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並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執行之學校。。接獲第一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三十六條 學校接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例如接獲起訴書或判決書),學校於取得相關之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校安中心,電話:06-2755920,電子郵件:military2@tnfsh.tn.edu.tw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經性平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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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1-12 上午 1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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