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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109年8月12日行政會議討論

109年8月24日性平會會議決議

109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1. 為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2. 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實施成果。
  3. 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4. 本校教職員工生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其人性尊嚴應受到相同的對待與尊重。
  5.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6. 本校之教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服裝儀容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7. 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8. 本校教職員工之在職進修課程中,加強培訓性別平等意識。
  9. 教師使用或編制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多元之價值。
  10.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11.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及參與處理性別相關事件調查人員,執行績優人員依權責予以敘獎。
  12. 本校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13. 本規定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決議,提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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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1-12 上午 09: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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