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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評量與畢業條件

【畢業條件】核發畢業證書之條件說明及流程圖(適用108年7月以前入學學生)
:註冊組

配合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教育部國教署核定之課程總體計畫及教育部國教署對相關法令之解釋,有以下兩點修正:

(1)必修之後期中等學分,原為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物理、化學、生物各需通過2學分,修正為: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共通過6學分;物理、化學、生物共通過6學分

(2) 本校109學年度高三學生畢業條件選修學分提醒修正為:

選修40學分中,必須在高一生命教育1學分、生涯規劃1學分、高一二多元選修8學分及高三「藝術與人文」類選修4學分共14學分中通過8學分


108年7月以前入學學生(適用舊課綱學生)​​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一)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貳、科目與學分數 九、普通高級中學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包括:
      • 必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科目均須修習,至少須 120 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
      • 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 40 學分成績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 8 學分成績及格。 
    •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核發畢業證書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不符合核發畢業證書或核發修業證明書者:發給成績單。

107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畢業條件說明及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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