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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評量與畢業條件

【畢業條件】核發畢業證書之條件說明及流程圖(適用108年8月以後入學學生)
:註冊組

108年8月以後入學學生(適用新課綱學生)

  •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普通班
      (1)共取得150個學分;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至少取得102個學分;
      (3)選修科目至少取得40個學分科目。
      雙語實驗班(110年8月起成立)
      (1)共取得150個學分;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至少取得102個學分;
      (3)選修科目至少取得40個學分科目。
      資優班
      (1)共取得150個學分;
      (2)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80%以上科目及格 ;
      (3)校訂必修特殊需求領域科目至少85%以上科目及格 ;
      (4)選修科目至少70%以上科目及格 。
      科學班
      (1)共取得150個學分;
      (2)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至少取得102個學分;
      (3)選修科目至少取得40個學分科目。
    •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核發修業證明書: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核發畢業證書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不符合核發畢業證書或核發修業證明書者:發給成績單。

 

108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畢業條件說明及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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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國教課綱學生畢業條件11108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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